■文/孙玉波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提出的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的工作计划,2008年我国建筑业将培训64万农民工。 这一目标如何实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介绍。 这位负责人介绍,示范工程的培训对象为自愿参加培训的建筑业在岗农民工。参加示范工程的农民工必须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对地震受灾地区户籍的农民工,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培训。 示范工程主要针对砌筑工、木工等建筑业关键工种开展,培训内容为安全生产常识、职业基础知识和岗位操作技能。 示范工程由建筑企业进行实施。实施企业必须具有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劳动合同签订率较高,各项劳动管理规范,最近3年内未拖欠农民工工资;自有培训机构和培训设施健全,或已与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建立委托培训关系;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这位负责人说,在农民工技能培训活动管理方面,由建设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对实施企业农民工技能培训活动进行动态管理。对培训质量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工程实施资格;对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实施企业要建立培训台账,详细记录参加培训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培训工种、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技能等级和联系方式等,以备查验。培训任务完成后,要组织考核验收。 培训机构可以是企业自有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资质的培训机构。 为了确保农民工培训费用的落实,这项工作计划提出,农民工培训费用首先由实施企业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安排。在此基础上,对经培训、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相应培训和鉴定补贴。农民工个人只承担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收取培训、鉴定费用。 建设、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示范工程的日常工作经费,应从各自部门预算中安排,不得占用实施企业安排的农民工培训经费和财政安排的农民工培训、鉴定补贴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