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凤岭 在出口贸易中,原产地减税优惠待遇能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国际市场空间。然而,一些企业往往对此运用不够,失去了本应得到的出口经营效益。业内人士提醒企业,要善用出口原产地待遇,以更加有效地开拓国际市场。 原产地进出口贸易优惠待遇,是贸易国(地区)之间相互减免进口货物税收的一种政策措施安排。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定》,我国与东盟10国之间的原产地出口优惠,从2005年7月20日开始生效。对原产于中国和东盟的7000多种产品,在相互通关时可凭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明书,享受关税减让的优惠,平均降税幅度可达5%。降税优惠的产品包括纺织品、服装、鞋类、食品、建材、机械电子设备、精密仪器、钟表、化工产品等。近年来,我国与世界上许多国家与贸易区间在多个产品领域实行了原产地优惠待遇,以推进双边合作与贸易交流。不少企业及时抓住市场机遇,取得了极佳的国际市场开拓效果。 但是,对于原产地出口优惠待遇,我国许多企业还不知用、不会用和不善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优惠政策实施后的1个月内,某省仅办理原产地证明书3份,大多数企业没有运用原产地优惠出口,造成了外贸经营中不应有的损失。据辽宁省有关部门统计,每年从当地口岸出口东盟10国的产品中,有90%以上的产品可以享受原产地优惠,货物价值近16亿美元,每年至少可享受0.8亿美元的关税优惠。如果我国企业不办理原产地证明书,就使这部分出口效益白白流失了。 权威人士认为,一些企业对原产地出口优惠待遇运用欠佳,主要原因在于对原产地优惠的具体对方国和地区不够了解、缺乏申报原产地证明书的相关知识、业务信息不灵、政府对外贸易管理部门对此项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大等。我国企业应当看到原产地优惠政策中的巨大利益,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加强对具体业务的研究,积极运用原产地优惠待遇出口。同时,尽快与相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建立信息互动机制,以便更好地运用原产地优惠政策,推进企业外向经济更快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