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1995年,我的母亲去世。1996年我的父亲和一位老太太结婚,但是登记时,是委托他人办理的,老太太当时因为身体不好没有亲自去。2000年,我父亲去世,请问老太太有没有权利继承我父亲的遗产?
读者 肖 万
肖万读者: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并且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而本案中的当事人,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婚姻登记的,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应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婚姻登记,对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根据《继承法》,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对公公、婆婆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才是继承人。由于老太太不属于上面的任何一种人,所以不能继承遗产,只能拿回“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 但是,如果您父亲立有遗嘱,将遗产赠给老太太的话,只要老太太在您父亲去世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赠与的表示,她就可以接 受您父亲遗赠的遗产。如果逾期不作表示,则视为放弃遗赠。
张延文 |